上海潤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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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基坑工程技術規范》(DG/TJ08-61-2018)第3.0.1條規定:
①基坑開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時,屬一級安全等級基坑工程。
②基坑開挖深度小于7m時,屬三級安全等級基坑。
③除一級和三級以外的基坑均屬二級安全等級基坑工程。
基坑監測點位的布設與保護
根據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監測規程》DG/TJ08-2001-2016第4.1.2條,基坑支護結構及周圍巖土體監測點的布置應充分考慮基坑工程監測等級、水文地質條件、支護結構的類型、形狀、位置以及分段開挖的長度、寬度和基坑施工進度等因素;監測點的布置應能反映基坑支護結構受力和變形的變化趨勢。在支護結構設計計算的位移與受力最大部位、支護結構受力變化復雜及能表征基坑安全狀態的關鍵部位應布置監測點,周邊有重點監護對象處應加密監測點;不同監測項目的監測點宜布置在同一斷面上;監測點布置應不影響被測對象的結構安全,并且便于監測、易于保護。監測點布置應滿足設計與施工要求。
基坑監測現場巡檢
一、日常巡檢
日常巡檢與現場儀器監測相比更能直觀、可行的反應基坑主體及周邊環境的實際變化情況,在基坑工程施工期間,應有專業監測人員進行現場巡檢,現場巡檢以目測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量尺、放大鏡等工具以及攝像、攝影等手段進行,并應做好巡檢記錄。對巡檢中發現的周圍地表、圍護結構和建(構)筑物的主要裂縫應統一進行編號,選取其中寬度較大、有代表性的裂縫重點觀測?;庸こ态F場巡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支護結構:冠梁、圍檁、支撐裂縫及開展情況;圍護墻、支撐、立柱變形情況;圍護墻開裂、滲漏情況;墻后土體裂縫、沉陷及滑移情況;基坑隆起、流沙、管涌情況。
2、施工工況:土質條件與勘察報告的一致性情況;基坑開挖分段長度、開挖深度及支撐架設情況;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情況,及基坑降水、回灌設備的運轉情況;基坑周邊地面的超載情況。
3、周邊環境:周邊管道破損、滲漏情況;周邊建筑傾斜、開裂、裂縫發展情況;周邊道路開裂、沉陷情況;周邊開挖、堆載、沉樁等可能影響基坑安全的施工情況。
4、監測設施:基準點、監測點完好情況;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影響正常觀測工作的障礙物情況。
現場巡檢如發生異常情況(如某處出現大面積裂縫、突起或下陷等情況),應與儀器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當存在威脅 工程安全的可能時,應及時通知建設方及其他相關單位并立即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基坑工程整體的安全性。
日?,F場巡檢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發出警情報告:基坑圍護樁(墻)出現明顯變形、較大裂縫、斷裂、較嚴重滲漏水,支撐出現明顯變位、壓曲或脫落,錨桿出現松弛或拔出等;基坑出現流土、管涌、突涌或較大基底涌起等;周邊地表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坍塌;周邊建(構)筑物出現危害結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較大沉降、傾斜、裂縫等;周邊地下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露等;據工程經驗判斷應報警的其他情況。
二、雨天巡檢
上海地區基坑工程具有顯著的時空效應,現場儀器監測的結果往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在持續大雨等惡劣天氣環境下,儀器不具備現場觀測條件,此時更需要進行現場的巡檢工作。
除上述日常巡檢的內容外,還需要加強圍護安全監測和巡視,加強對坑外地下水位異常情況的排查以及滲漏處圍護安全巡檢,加強對裂縫處沉降監測以及裂縫附近圍護安全巡檢,由基坑監測項目現場負責人早晚兩次對基坑進行巡檢,利用周邊可能出現的裂縫或目測可見的下陷或涌起做出初步判斷,從而得出與實際變化量相似的結論,并報送與各方單位。
巡檢過程中還需檢查基坑周邊排水溝是否通暢,如有堵塞需通知總包方及時清理,防止基坑周邊流水倒灌;檢查基坑坡頂的防護欄桿是否牢固,是否安全等。當巡檢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對所有的巡檢內容做好詳細的記錄,認真校核,并與儀器監測數據進行比較,當分析認為異常情況可能是事故的預兆時,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以便盡快提出應急預案,避免因大雨等惡劣天氣引起嚴重后果。